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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依法免辦營業登記,但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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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營業登記,主要係考量政府機關僅偶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稽徵簡便,爰明定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該等機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情形,仍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尚無免除其繳稅義務。
本局說明,邇來迭有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因漏未繳納營業稅遭受處罰情事。舉例而言,某國立大學將經管之國有房地,委外經營、使用並收取租金,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除依法按銷售金額補徵營業稅外,並處以罰鍰。
本局進一步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各級政府機關依法雖得免辦營業登記,但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仍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自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是該國立大學將其經管之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出租,並收取租金,應於收款時填具「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以第4、5兩聯代替銷售憑證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第1、2、3各聯向公庫或代收稅款處繳納營業稅。
本局特別提醒,政府機關如有將其經管之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出租,與一般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並無不同,應按期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邱審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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