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2會計年度起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自當年度稅後純益中減除。
該局說明,公開發行公司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轉入保留盈餘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依財政部102年10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204562810號令,因未計入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年度之稅後純益,不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自當年度稅後純益中減除。另該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無當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故無需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4規定計算可扣抵稅額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惟此部分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仍應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之612欄填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列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務必注意相關規範,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連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轉12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