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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之受託人請依規定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於105年2月1日前申報信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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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在信託契約成立後,受託人若為個人者,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為法人者,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之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編配信託專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105年1月31日適逢假日,申報截止日延長至105年2月1日)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除符合各式憑單免填發情形外,並應於2月10日前(105年2月10日適逢農曆春節,填發日延長至105年2月15日)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該所提醒信託行為受託人如尚未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並記得於105年2月1日前申報信託所得及相關憑單,以免受罰,另為避免人潮擁擠,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既省時、便捷又安全。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姓名:施淑惠;聯繫代理人:方耀輝,電話:05-7820249轉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