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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總統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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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4年12月30日經 總統公布。主要修正內容係將電子發票及載具明定於營業稅法。另外在裁罰規定部分,刪除同法第46條第3款帳簿未送驗印之處罰,同時參照同法第51條規定,將第52條裁罰倍數從1倍至10倍調降為5倍以下,並增訂裁罰上限為新臺幣100萬元。
  財政部指出,上開營業稅法條文修正後,未來買受人得以信用卡等支付工具作為載具索取電子發票,有助提升消費者索取無實體電子發票之意願,降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之成本。另定明短漏開統一發票之行為罰裁罰適用範圍等規定,以維護租稅公平及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華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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