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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訂定 「一百零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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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台財稅字第
10504500290
號
訂定「一百零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一百零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部 長 張盛和
一百零四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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