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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所減除之相關費用應於申報書載明,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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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聘僱外籍專業人士時,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本人眷屬來回旅費、返國渡假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時得以營業費用列支,並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1號函,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上述各項費用時,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得以營業費用列支。另應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0號函,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另規定適用對象應以外籍專業人士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
(一)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
(二)交通事業工作。
(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
(五)移民服務工作。
(六)律師工作。
(七)技師工作。
(八)醫療保健工作。
(九)環境保護工作。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十一)學術研究工作。
(十二)獸醫師工作。
(十三)製造業工作。
(十四)流通服務業工作。
(十五)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十六)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十七)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十八)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時,應注意外籍專業人士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每月給付之應稅薪資須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上,始享有租稅優惠;如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期間薪資,經換算後之全年應稅薪資未達120萬元者,應報經財政部核准,以避免因未符規定而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