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機關及其作業單位已列入作業基金附屬預算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如權利金、租金等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政府機關及其作業單位已列入作業基金附屬預算之權利金、租金等收入,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惟該基金收入如係編列為單位預算,收入全數解繳公庫者,可予免徵營業稅;如係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應就每筆交易之銷售額,填報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及將該繳款書之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之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內主動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政府機關主管作業基金所公佈之年度收支餘絀決算表中之租金、權利金收入合計2,500萬元,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核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查該作業基金係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其收入並未全數解繳公庫,僅以盈餘繳庫,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經查獲漏未報繳銷售額及營業稅,除了補徵營業稅125萬元外,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100萬元。
該局呼籲,政府機關及其作業單位應就其作業基金檢視,如係編列為附屬單位預算,收入未全數解繳公庫者,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漏未報繳,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補報並補繳稅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