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2月5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配合今(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申報或有短漏報課稅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爰修正該參考表訂定裁罰倍數。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部分):
(一)個人違反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新制申報者,依該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首次)、9,000元(第2次)及20,000元(第3次以上)罰鍰。
(二)個人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或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形者,依漏稅額在10萬以下、超過10萬元在20萬元以下、超過20萬元,已申報案件分別處所漏稅額0.2倍、0.5倍、0.8倍罰鍰,未申報案件分別處0.5倍、0.8倍、1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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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員林稽徵所綜所稅股胡家豪,電話:04-8332100分機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