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埔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經營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之所得,屬經營者之執行業務所得,應報繳綜合所得稅,但如該醫療院所兼營非屬醫療勞務,其所得屬營利所得,除應辦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外,尚應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
該所說明,醫療院所之醫師透過醫學技術,如手術、藥物、醫療儀器、生物科技材料行為,而輔以治療疾病為目的之「美容醫學」係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專營該醫療勞務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免辦營業登記並免課徵營業稅,惟應將此類執行業務之自費收入列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所進一步說明,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如有銷售美容商品或借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妝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並改善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及措施,如瘦身美容業務等非屬醫療行為之延續,則屬一般商業行為,應依前揭法令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並應將此類營利所得列入營利事業所得及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所特別呼籲,從事美容醫學之醫療院所,切勿因疏忽或誤解法令致未依規定報繳而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本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提供之網頁電話免費服務,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埔里稽徵所,聯絡人姓名:劉麗珠、電話:049-2990991分機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