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另產製廠商當月出廠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另銷售特種勞務部分,營業人當月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
一、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9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二、遊艇: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者。
三、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300萬元者。
四、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
五、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者。
特銷稅條例所稱之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該所提醒,105年度查核前輔導期限至105年4月30日,營利事業可向稽徵機關索取「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我檢查表」,並於輔導期間內自行檢視是否依規定辦理,若因疏忽致短、漏報特銷稅之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均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罰。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特銷稅條例規定及相關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