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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買賣「國外基金」所得,應併計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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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基金投資有「國內基金」和「國外基金」兩種,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兩種的課稅方式大不相同!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基金所得可適用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期間的規定免徵所得稅,只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所得則不能適用停徵所得稅的規定,必須列報為應稅所得課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共同基金因註冊地區不同,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所謂國內基金,係由國內的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並在國內註冊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內基金所發生的所得,是屬於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規定,證券交易所得稅是在停徵期間,因此可以免徵所得稅,但仍須列報所得基本稅額;至於國外基金,係指登記註冊在我國以外地區(大多在有「租稅天堂」之稱的國家註冊,如:盧森堡、開曼群島等),由國外基金公司發行,經政府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是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依現行規定,營利事業的境外所得必須併計所得申報課稅,因此,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的所得,並不屬於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連絡人:沙鹿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宋秋美
聯絡電話:04-26651351轉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