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歷年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中,常發現非屬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者,採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辦理結算申報,造成困擾,因此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下列規定:
一、合作社應採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勿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二、設有職工退休基金之營利事業,除已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依規定格式申報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外,依「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第7條規定,應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基金結算會計報表及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等書表併同營利事業申報,無須單獨辦理結算申報。
三、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依「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自行成立,並依該準則第8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尚非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該所呼籲非屬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者,請勿使用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服務管理股葉子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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