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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如何認列職工退休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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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斗訊)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限度內,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並以費用列支。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基金,並以費用列支,惟遇有職工退休或資遣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或由職工退休基金項下支付;不足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所舉例說明,甲公司至103年度止已依相關規定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400,000元,當年度支付員工退職金500,000元,未依所得稅法第33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8款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逕自將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全數列報為當年度費用,致短計課稅所得額,經依規定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後,核定得列報為當年度費用之退職金為100,000元(支付之退職金500,000元-應先沖轉職工退休金準備400,000元=100,000元),應補徵稅額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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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北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姓名:陳定忠 電話:04-8871204轉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