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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符合一定條件得追溯適用放棄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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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照財政部104年5月7日最新核釋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始未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即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並申報應稅銷售額,且未藉應稅、免稅交互開立統一發票規避稅負者,如經主管稽徵機關輔導後,提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得核准自開始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申報應稅銷售額之當期適用放棄免稅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此類案件如經稽徵機關查獲而尚未核課確定,抑或營業人自行發現,如符合前揭規定者,可補填具放棄免稅申請書及「營業人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銷售額分析表」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營業人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稅」項下下載運用。
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銷售稅課蔡詩珉,聯絡電話:04-7274325轉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