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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營業地以外地點從事臨時銷售免另辦營業登記但仍需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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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已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參加原登記營業地址以外地區之臨時銷售活動,該地點之銷售額應併同原登記地銷售額,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稅。如營業人係使用統一發票,則應攜帶統一發票至臨時銷售地點,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因此,雖然該臨時性銷售地點暫時免予辦理營業登記,但必須事先向登記地之稽徵機關報備,且銷售貨物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舉例說明,如在雲林縣北港鎮有一家使用發票的糕餅店,參加臺南市某單位舉辦的美食展活動,設置臨時性攤位,應先向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報備,並在活動期間,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嗣後,將該臨時攤位之銷售額併入原登記糕餅店之銷售額,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所提醒營業人,想要在登記營業地址以外處所參加展售活動,應確實於設立臨時性攤位前依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報請核備,並申報繳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國稅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股何美吟
連絡電話:(05)7820249轉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