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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銷售免營業稅貨物,仍要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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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多起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於銷售飼料、家禽及魚貨等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遭處銷售金額5%之行為罰。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售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因其銷售之貨物非屬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之範圍,因此於銷售前開貨物時,仍應依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轄內甲商行為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其於104年度銷售未經加工新鮮魚貨16,000,000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甲商行說明係因誤解銷售免稅貨物即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本件甲商行銷售免稅魚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16,000,000元,雖不用補徵營業稅,但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行為罰,所以甲商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遭處罰鍰800,000元(16,000,000元×5%)。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業者銷售免稅貨物,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謝稽核 06-229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