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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請資深員工講授課程,其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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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該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內部舉辦各項訓練課程,聘請公司資深員工講授課程,其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但如公司聘請學者、專家至公司舉行「專題演講」所發給鐘點費,屬同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