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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公司法董事身分者之退休金提繳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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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有納稅人來電詢問對於具備董事身分者,營利事業可否為其提繳退休金,得否認列為費用?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所稱公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董事之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2條規定之勞工。董事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但事業單位不得再另行為其提退休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董事係依國營事業管理規定,由國營事業工會推派擔任國營事業之董事者,因其仍具有勞工身份,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其提繳退休金。因此,公司董事除係國營事業工會推派者外,公司不得為其提繳退休金,就會計帳務而言,亦即不得以退休金費用列帳。【#387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蘇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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