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土地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屬於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指出,共有土地辦理分割,各人取得之土地價值,按分割時之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而彼此間又無補償之約定者,依財政部67年7月24日台財稅第34896號函釋,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此時,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受贈人,應由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增多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惟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前述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予以減除。
該局舉例如下表,共有人將共有土地辦理分割,經分算各人取得土地價值,與依原持有比例之價值不等,其中甲、丙取得土地價值減少為贈與人,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受贈人乙、丁因取得土地價值增多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於甲、丙申報贈與稅時得主張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土地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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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前土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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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後土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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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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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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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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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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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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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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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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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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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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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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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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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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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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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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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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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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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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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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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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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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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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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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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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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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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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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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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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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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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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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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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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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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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特別指出,倘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與依原持有比例所算得之價值不等,其差額部分如無補償約定時,便視同贈與。納稅義務人如對以上說明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李惠玲,電話:04-23051111轉2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