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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力擋 文創消費抵稅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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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力擋 文創消費抵稅煞車
  • 2009-04-06
  • 工商時報

     行政院會本週四將通過文化創意產業法草案,預計6日開會敲定具體方向,由於財政部堅持每人每年1萬2千元文創支出消費若可抵稅將破壞稅制,行政部門已有共識,將在「把錢用在鼓勵欣賞藝文活動」前提下提出替代方案,將以補助學生門票、鼓勵企業購買文化消費門票轉贈學校或弱勢團體、投資文創產業適用促產及產創條例等方式,取代消費抵稅。

     行政院政委曾志朗日前召開文創法草案的政務審查會,完成文創法草案初審,保留二項條文,一是文創的藝文消費支出能否列扣抵稅,一是成立文創基金協助輔導文創產業發展。

     據悉,立委針對所得稅法17條已有7、8項要求減稅提案,立委周守訓也針對藝文支出連署建議納入標準扣除額項目,額度1萬元,賴士葆提消費支出3萬元額度作為列扣上限,只要文創法一開,所得稅法可能守不住,政院高層日前協調時對這項文化消費支出抵稅效果及應否祭出租稅政策,皆持保守立場,恐已胎死腹中。

     財政部堅決反對認為,此例一開對稅制破壞很大,開了文創消費支出先例,運動及其他消費支出都要求跟進比照,這個門絕不能打開。

     文建會官員也認為,1萬2千元免稅優惠,平均每人所得稅以13%計算,可扣抵稅額才1,500元,宣示意義大於實質。由於行政院相關部會普遍認為該案後遺症太大,已有共識把省下來的稅全數用在提振觀賞體育、藝文等文化活動的前提下研擬其他替代方案。

     行政院官員表示,培養學生欣賞藝文等活動的興趣,是創造未來文創產業消費者的最好途逕,替代方案將包括補助學生購買門票;鼓勵企業購買文化消費門票轉贈學校或弱勢團體,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營利事業捐贈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並經財政部核准不受金額限制,具體方向預計今天開會定案。

     此外,文創法也明定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創意公司投資於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人才培訓金額,得依照促產條例第6條之2,或者是產業創新條例第30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