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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50萬元以上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應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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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經營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渡假中心等,而有收取價格在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說明,按「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50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 「特種勞務: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之特種勞務。」
、 「銷售特種勞務者,為銷售之營業人,於銷售時課徵」分別為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條第2項第5款所明定。準此,營業人初次發售在中華民國境內消費之50萬元以上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才要課徵特銷稅,凡屬保證金性質,將退還予會員者,及會員嗣後將入會權利轉讓他人者,皆不在特銷稅課徵範圍。至於營業人申報繳納適用之稅率及期限,依該條例第7條及第16條第5項規定,特種勞務之稅率為10%,營業人當期銷售特種勞務,應於次月15日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例如:甲公司經營健身俱樂部,105年1月15日銷售不退費之入會權利60萬元,應按銷售價格乘以1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所謂「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稅。故甲公司應先計算營業稅3萬元(稅率5%),該入會權利銷售價格為63萬元(60萬元+3萬元),按該金額乘以10%,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6.3萬元。甲公司並應於105年2月15日以前依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向營業場所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特銷稅條例所稱「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營業人如有銷售上開應課徵特銷稅之入會權利,請如實依規定期限申報繳納,以免逾期遭補稅裁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陳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