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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銷售房地同時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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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台財稅字第10504598640號
納稅義務人銷售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第1款規定之房屋、土地,其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訂定銷售契約,並於105年1月1日以後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同法第4條之5、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徵免所得稅者,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部  長 許虞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