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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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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將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重大欠稅案件,再延長5年執行期間,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及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綠能電動車輛,帶動電動車及相關產業發展,期達節能減碳政策目標,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於今日(105年12月15日)第3527次院會決議通過,各該法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對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截至106年3月4日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及執行期間內經法院  裁定拘提或管收確定、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禁止命令之重大欠稅案件三種類型,再延長5年執行期間至111年3月4   日。(稅捐稽徵法修正條文第23條)
二、對於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貨物稅至110年12月31日。(貨物稅條例修正條文第12條之3)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上開修正草案業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將於近日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於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完成修法程序。

新聞稿聯絡人:劉科長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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