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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補充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有關產後護理機構提供產後護理服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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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台財稅字第
10500709640
號
本部
96
年
4
月
13
日台財稅字第
09604523030
號令規定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至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本令發布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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