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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後護理機構所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仍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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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105年12月21日台財稅字第10500709640號令核釋,產後護理機構提供之產後護理服務係指護理評估、指導及處置等護理費、醫療診療及諮詢費,該等醫療勞務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至於產後護理機構收取之日常生活服務費用,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專業性醫療勞務或依其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之費用,則非屬醫療勞務範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指出,產後護理機構如另有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之情形,即應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聯絡人: 竹南稽徵所銷售稅股黃意容
聯絡電話: (037)460597轉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