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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有關財政部78年9月9日台財稅第780276657號函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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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台財稅字第
10500706630
號
一、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之公用事業費用,自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抬頭為
107
年
7
月以後,應取具符合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
33
條規定之統一發票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不再適用本部
78
年
9
月
9
日台財稅第
780276657
號函釋規定。
二、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9
條但書規定,得適用前開本部
78
年函釋之水電費憑證,其申報扣抵期間以
10
年為限。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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