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次長張盛和6日表示,產業創新加值條例草案中,關於物流配銷中心的內銷以支援產業及其供應鏈發展者,可以免徵營所稅,他強調,「只限供應鏈才免稅,不是所有的內銷都免稅,例如,提供最終成品給消費者,就不是供應鏈,不能免稅」。
促產條例14條之1,國際物流業者的內銷免徵所得稅。促產在今年底落日後,財政部認為,如今大環境已經改變,台灣要成為運籌中心,放寬外銷的所得稅全免,但內銷的10%免徵所得稅,以求與自由貿易港區及國際機場特別條例一致。
但是財部主張,不受政院支持。財政部僅爭取到內銷須符合支持產業鏈為目的。財政部長李述德昨天表示,國際物流配銷中心有好幾種樣態,產業創新加值條例的國際物流是屬於「產業鏈」的一環;而國際機場及自由貿易港的物流中心是以加值「轉運」為主,二者不同。
張盛和表示,經濟部將會同財政部,訂出物流配銷中心的相關子法規,會對「供應鏈」做定義,例如,屬於產業鏈中的供應商,而非一般的買賣業;銷售給台灣業者是包括零組件等在內的中間財貨,而非賣最終財貨給一般零售業、消費者;並且也會資本額、營業額的的門檻。
至於產業創新條例中的物流業的內銷支援產業供應鏈者免營所稅,是否全國不分區域的物流業者都可以適用?亦即自由貿易港區和國際機場的物流中心能不能適用?
財政部尚未有明確的答案,有官員認為,產創條例為基本大法,應是全國不分區域的物流業者都可以適用其規定;但是賦稅署有官員認為,應排除已享受國際機場條例和自貿港條例租稅優惠的業者,否則這些經濟特區的業者就有雙重優惠,就像以前適用科學園區條例租稅優惠的業者,就不能適用促產條例的優惠,只能擇一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