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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自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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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產業生產設備提升、新型態產業崛起及發展,加速機器設備更新、自動化及現代化,財政部於今(106)23日修正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營利事業可於今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適用。 恆春稽徵所特別就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增訂1項:配合物聯網之雲端設備,於第3大類「機械及設備」增訂第19項「感測與網路通訊 暨資訊處理設備」。

二、增訂細目7項:「機器及設備」類新增7項細目,包括植物工廠設施及農業設備、雲端資料運算設備、雲端資料儲存設備、其他資料處理設備、網路傳輸設備、各式應用感測器、自動化倉儲設備及包裝設備等。

三、修正原有細目10項:縮短耐用年數計2細目,包括「公共浴室用房屋、受鹽酸、硫酸、硝酸、氯及其他有腐蝕性液體或氣體之直接全面影響及冷凍倉庫用之廠房、貯藏鹽及其他潮解性固體直接全面受蒸氣影響之廠房:金屬建造(無披覆處理)」由8年改為5年,「工業用機器人」由4年改為2年:另修正細目內容計8細目,包括增列鋼結構建築、農作產銷設施、機械停車設備、太陽能發電設備、電動機車等。

四、放寬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需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五、定明固定資產之各項重大組成部分,可依其性質選定適用細目資產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

六、增訂新表實施日期及固定資產剩餘年數之換算計算公式: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10511日以後取得或建造者,適用新表規定:1041231日以前取得或建造之固定資產,原表之耐用年數尚未屆滿,而新表耐用年數較短者,可依新表說明五之換算公式,換算修正後之未使用年數。

該所最後提醒各營利事業,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訂年數為最低年限,營利事業得自行視使用資產情形,估算較長之耐用年數提列折舊。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王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