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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業者透過網路訂房銷售住宿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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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飯店業者如有透過Agoda.com等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者,應以實際取得之住宿價款為銷售額,依規定開立以Agoda.com等網路訂房平台業者為抬頭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所特別呼籲業者,如有前揭之銷售行為,請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倘涉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情事,請速於106年5月31日前填列「營業人透過網路訂房平台銷售住宿勞務申報檢核表」及相關資料,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不必受罰。

營業人如尚有任何有關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東山稽徵所 銷售稅股 林肇松 聯 絡 電 話 :(04)24225822轉317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