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營業收入,例如頂樓出租架設基地台或外牆出租廣告等租金收入,應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6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861879100號函規定,大廈或社區管理委員會收取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孳息係屬免稅,惟按財政部93年6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887號函規定,大廈管理委員會將出租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納入管理委員會基金者,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又大廈管理委員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已依法立案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故所收取之租金收入為銷售勞務行為所產生之營業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依法申報後,由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該局提醒,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上開應辦理結算申報之情形,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前完成申報手續,以免受罰,以保障自身權益。
(聯絡人:大安分局李課長;電話2358-7979分機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