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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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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說明,近來房市低迷、貸款不易,不少民眾因資金壓力拋售持有之預售屋,倘買方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賣方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1月以900萬元購入預售屋1戶,惟近來房市不如預期,甲君囿於資金壓力104年11月以9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該屋頭期款等款項於104年11、12月分批給付,惟尾款於105年1月交付,故甲君應於105年度申報該屋之財產交易所得50萬元。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