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稅捐處將自98年4月16日起,針對最近五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或自營工廠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案件進行清查。
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重購的土地若是自完成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將被追繳原退還的稅款。
所有享受重購退稅的案子,稅捐機關都會列管並追蹤土地動向,只要在退稅後五年內轉手,要小心被稅捐處盯上補稅。
為減輕民眾的購屋負擔,兩年內重購土地可有條件享有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減稅優惠。台北市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申請重購退稅,但必須在完成移轉登記日起兩年內完成買賣,且新購土地地價須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已納增值稅額內,才可申請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數額。
但是重購退稅並非毫無限制,因重購土地而享有土地增值稅退稅者,新購買的土地若自完成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即使是夫妻之間相互贈與,或改作其他用途,稅局都將追繳原退還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