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於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當年度申報營業收入與上期相比僅微幅成長,惟列報交際費達1,500餘萬元,較上期增加約20%,其支出顯屬異常。依甲公司提示相關明細資料,發現其中含有購置大批茶葉等產品金額近1,000萬元,經請甲公司說明其前揭費用與業務之關連性及用途,惟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資料佐證其購置茶葉與業務確有關連,尚難認定該購置茶葉之支出核屬與營業有關。爰此,依所得稅法第38條暨查核準則第80條之規定,所列報購置大批茶葉等產品金額近1,000萬元予以剔除,計補徵稅額16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孫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