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如土地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買入,並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即以部分土地交換取得房屋),日後出售房地時,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課徵所得稅(以下簡稱新制),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指出,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所取得之房屋,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應以該土地之持有期間為準,如該房屋、土地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下簡稱舊制)課稅,如該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則有以下兩種情況:
1、如土地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房屋之持有期間亦在2年以內),該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適用新制,其稅率為20%。
2、如土地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該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徵所得稅,房屋則視取得日期依下列規定辦理:(1)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因土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該房屋交易所得適用舊制課稅。
(2)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該房屋交易所得適用新制,於計算適用稅率之持有期間時,得以土地持有期間為準,以適用長期優惠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3月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買入土地,以該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於107年3月1日以土地交換取得房屋(當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109年2月28日出售土地及房屋時,因土地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該土地交易所得仍按舊制,免徵所得稅,而房屋係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適用新制課稅規定,於109年2月28日出售房屋、土地時,按土地持有期間(104年3月1日至109年2月28日,計5年)認定房地交易所得所適用稅率為20%,據以計算應納稅額並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國人買賣房地時,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稅法規定,致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王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