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正式公告,企業放無薪假員工,自去(97)年9月1日起至今(98)年12月31日止,無薪假占原工作天數達二分之一以上,即可申請緩繳所得稅,期間最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財政部是依據4月2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通過費鴻泰等委員提案,決定將符合特定要件的休無薪假者,納入延緩繳納所得稅範圍。
依規定,企業無薪假員工自5月1日申報97年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均可向國稅局申請緩繳所得稅。財政部強調,獲准延繳稅捐款,切記要在法定申報期間辦妥報稅手續,才可以延繳所得稅,未如期申報者,將喪失延繳機會。
財政部已修正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申報的配偶,在97年9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期間內,如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月份達兩個月者,即可申請延期繳納綜所稅。
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公司出具的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有休無薪假事實的文件,例如與公司協議的無薪休假同意書等,向管轄國稅局提出申請。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鄭義和表示,若企業不願出具同意書,納稅人提供證明出現困難者,可請求國稅局輔導協助並個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