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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查定營業額應併入營業收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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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其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查定營業額與已開立發票之營業額合併申報營業收入。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


    該所進一步表示,近來審核是類案件時,發現部分商號未將其於小規模營利事業時之查定營業額併入營業收入申報或漏未依實際營業額併計,導致漏報收入,遭到補稅。


  該所舉例說明,甲商號原經核定為免使用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營業額為15萬元,免用統一發票期間查定營業額為90萬元(15萬元x6個月),於105年7月1日變更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7月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營業額為550萬元,則甲商號於106年5月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為640萬元(即550萬元加90萬元),如僅將開立發票期間之營業額550萬元列為營業收入申報,甲商號將會短漏報90萬元的營業收入。又甲商號如經調查發現當年度免開立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為150萬元,應申報之營業收入總額為700萬元(即550萬元加150萬元),如僅併計原查定營業額申報營業收入640萬元(即550萬元加90萬元),則將會短漏報60萬元的營業收入。   


  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情事,應依上揭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發現短漏報營業收入者,請儘速補報並補繳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工商稅股陳股長
聯絡電話:08-8892484轉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