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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高氣爽旅遊天!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要注意所得課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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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原則上如係以現金定額補助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不論營利事業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認屬為各該員工補助性質所得,至該補助是否須併計員工所得課稅?相關規定分述如下:
    一、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該營利事業是否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情形,分別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2)營利事業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3)列表說明:(如附表)
      該局呼籲各營利事業組織,如有前揭補助性質所得,務必依法合併該員工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聯絡人:北投稽徵所林股長;電話28951515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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