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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徵免營業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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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1月1日起,未立案補習班及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將不再免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其立法意旨在於提高國民教育水準,並減輕受教育者之費用負擔。然目前國內公職及升學補習班到處林立,其所提供之補習勞務已與促進教育普及有違。財政部爰洽據教育部意見,檢討修正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修正補習班徵免營業稅規定如下:
    (一)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維持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
    (二)未依法申請核准立案,而以補習班名義擅自招生者,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三)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係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補習班業者如屬未立案或經核准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含公司附設之短期補習班),應於107年1月1日前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南稽徵所段股長;電話2586-8885分機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