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員工不論有無加班事實,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者,其性質屬於津貼,扣繳義務人應將該筆所得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釋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延長工作時間(現行為46小時),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甲公司員工,105年度約定每月月薪80,000元,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另該公司逕自推估額外給付A君每月之免稅加班費22,000元,惟甲公司僅以每月月薪80,000元,按5%扣繳率扣繳稅款,列報A君之應稅薪資所得。經該局查核後發現A君每月不論有無加班事實或不論加班時數多寡,甲公司每月均固定給予「加班費」22,000元,是依上開函釋規定,該筆定額給付之變相薪資應併入薪資所得計算,而非屬免稅所得,經該局核認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為因應勞動基準法之修正,民眾對於加班費應否併入薪資所得計算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三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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