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台財稅字第10604720580號
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本文或第2項本文規定辦理死亡或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依同法第17條之1規定,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其於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時,其死亡或離境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亦應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部 長 許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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