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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限制 三讀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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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限制 三讀取消
  • 2009-04-15
  • 工商時報
  • 【崔慈悌、薛孟杰/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多項財經法案,取消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限制;欠稅金額合計未達10萬元者,在完成書面通知當事人、勸導當事人前,將不得限制其住居。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案」,現行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設立資本額為新台幣50萬,一般公司為25萬元,昨天通過的修正案則取消最低資本額的門檻限制,讓公司在成立初期,可以有更多的現金做週轉。

     經濟委員會召委丁守中表示,設立公司不設最低資本額已是國際上的主流作法,立法院通過此案,可使台灣投資環境,更能符合世界潮流。至於外界擔心的虛設公司等問題,未來則可透過商業會計法等條文來規範犯罪模式。

     立法院昨天也三讀通過「行政執行法修正案」明訂未來10萬元以下的小額欠稅,在完成書面通知當事人、勸導當事人前,不得限制住居。但當事人出境達到2次仍未繳清欠款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