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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實質課稅 稽徵方應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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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實質課稅 稽徵方應舉證
  • 2009-04-16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員昨初審通過立委賴士葆提案的稅捐稽徵法新增訂第12條之1,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實質課稅原則課稅,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生之實質經濟利益為依據,且稅捐稽徵機關要負責舉證責任,納稅義務人負「協力」義務的責任不能免除。會計師表示,可以改善長期以來實質課稅原則被濫用的爭議。由於「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責任」為昨天審查會的焦點。賴士葆版本,完全由稅捐稽徵機關負舉證責任,而財政部長李述德要求加入,對納稅義務人有利部分,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

     立委紛紛反對,立委羅淑蕾表示現行都是對稽徵機關有利時,稽徵機關就以實質課稅原則課稅,對稽徵機關不利時就不用實質課稅原則,造成「課稅所得」與「實質所得」不相等現象。司法院也為弱勢納稅義務人講話,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洪慕芳表示,據法律學者見解,不能假實質課稅原則,擴大稽徵機關課稅之實,唯有法律形式安排被納稅義務人濫用,影響租稅公平例外發生時,稽徵機關才能依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於是賴士葆等人否定財政部要求納稅義務人舉證責任,但保留「納稅義務人負協力義務的責任不能免除」的法律文字。

     昨天新增定的稅捐稽徵法新增訂第12條之1,主要是依據大法官第420號釋字解釋文,放在稅捐稽徵法上,做為實質課稅的要件。至於何謂如何判斷「實質經濟」,並沒有仔細規定,立委賴士葆表示,將來再請財政部召開公聽會,討論經濟事實等相關的細節。

     資誠會計師郭宗銘表示,以83年黃任中的案件,為實質課稅的最典型案件,黃任中所投資投資公司持有遠航股票,遠航很賺錢,有很高的保留盈餘,要分配股利之前,該家投資公司把股票轉賣給一家新成立的投資公司,轉投資收益免稅,所以就把數十億元的股利所得,轉成證券交易所得,免繳所得稅,主要是為了避稅的目的,所以被國稅局依實質課稅原則補稅加重罰。

     現行稅法中,唯有所得稅法第66條之8有實質課稅原則的規定,其他稅法都沒有規定,爭議很高。如今明訂在稅法的母法─稅捐稽徵法中,以後就有課稅的基礎,是好事。以後當納稅義務人主張,形式的安排是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則稅局要舉證,這是虛偽不實的安排,才能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