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070460360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3、20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3 條 營業人應至財政部稅籍登記平台申請稅籍登記,其登記事項如下: 一、營業人名稱。 二、負責人姓名。 三、經營資訊: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開始提供服務日期、銷售電子勞務 種類、註冊國家(地區)、註冊名稱、註冊號碼。 四、聯絡資訊:聯絡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 五、報稅之代理人資訊: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聯 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代理範圍。 (二)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名稱、 地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聯絡 電話、電子郵件信箱、代理期間、代理範圍。 六、銀行帳戶資訊。 營業人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應報經代理人所在地主管稽徵 機關核准。 第一項申請案件,主管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應以書面通知營業人;經營 業人同意,各項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通知。 營業人委託報稅之代理人申請稅籍登記者,前項審核通知應向代理人為之 。但主管稽徵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通知營業人。 第 20 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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