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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降稅 有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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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降稅 有譜
 

財政部考慮要對外籍勞工降稅。因工作契約在台實際居留天數超過一年,但跨越契約期間年度未達183天者,原一律按20%稅率課稅,傾向朝放寬住所定義,准許居留未達183天的外籍勞工,也可辦理結算申報,改依實際所得繳納6%到40%的所得稅,且可以享受列報扣除額、免稅額的國民待遇。

一般來說,外勞的薪資較低,因此,比照國人採用結算申報方式,最終要繳的所得稅會比按20%就源扣繳稅率課稅,稅負輕很多。

舉例來說,菲籍外勞甲來台幫佣,其僱佣契約為97年8月起到100年7月止共計三年。假設甲在契約期間均未返回菲律賓,實際居留時間滿三年,但甲97年8月入境當年因不滿183天,以致在台所得不論多寡,都要按20%稅率課稅。

財政部正在研議放寬的方向,包括考慮以甲總計三年的工作契約為準,縱使甲在台只有居所(僱主所有)並無住所,但以工作契約有效期間,從寬認定甲符合民法「有在台久住之意」的住所定義,准許甲97年8月當年未滿183天期間的在台所得,也可辦理結算申報,適用較低稅率,或享有免稅。

不過,財政部昨(24)日邀集法務部、勞委會與國稅局等,就外籍人士「居住者」身分進行研商時,法務部提醒財政部,若放寬居住者有關「住所」的定義,將產生無法再依居留天數(目前為183天)規範外籍人士課稅身分的後遺症,不僅容易產生流弊,也不利稅捐機關日後處理可能產生的外籍勞工課稅糾紛。

昨天的會議因此未達成明確共識,財政部承諾,會在年底前就外籍勞工的課稅身分,做成統一規範。國稅局也希望財政部儘快釐清外籍勞工的「居住者」身分認定問題。

據指出,由於藍領外勞在台平均薪資並不高,如因無住所,且在台居留天數未達183天,即需依法按20%稅率課稅時,確實會對外籍勞工形成稅負過重的負擔。財政部將以不增加外勞稅負,也不引發流弊的原則,設法讓部分所得偏低的外籍勞工,可以改按居住者身分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居住者每年需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向國稅局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居住者的身分認定以在台有無住所為準,無住所但在同一課稅年度的在台居留天數超過183天者,即為居住者需辦理結算申報手續;未達183天且無住所者,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則一律按20%稅率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