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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福利金,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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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認列,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規定,以實際提撥數為準,且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
    該局轄區內甲營利事業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截至104年底尚有餘絀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職工福利新臺幣(以下同)7,000,000元,未超過職工福利限額,惟查甲營利事業104年度職工福利列報數中屬實際提撥至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福利金僅2,000,000元,餘5,000,000元為該營利事業支付福利費,依查核準則規定,其提撥數雖未超過限額,該支付費用5,000,000元仍不得以福利費科目列支,爰遭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提撥福利金之營利事業,其福利金提撥標準及費用之認列,應依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規定,以實際提撥數為準,縱使提撥數未超過限額,仍不得再以福利費科目列支任何費用。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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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0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