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僑於我國居住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扣繳義務人究應按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可由外僑之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載居留期間判斷。其屬因職務或工作關係核准於一課稅年度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自始即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如提前離境不再來我國,致該年度於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者,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之差額補徵。 該局舉例說明,A君為甲公司107年7月1日僱用之外籍員工,其居留證類別載明係外僑永久居留證,故甲公司給付A君薪資所得,自始可按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惟A君如提前於107年11月離境不再來我國,且於當年度實際居留天數合計不滿183天時,甲公司再依非居住者扣繳率向A君補徵短差稅款後向國庫繳納,並如實補報扣繳憑單即可。 該局籲請各公司行號之扣繳義務人留意,如有給付外僑我國來源所得時,應依法辦理各類所得扣繳申報事宜,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聯絡人:信義分局張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300)
更新日期:10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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