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天數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107年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示如下: 美金30.1162 日圓0.2715 澳幣22.3450 加拿大幣 23.0966 歐元35.3758 港幣3.8181 韓元 0.0274 馬來幣 7.4718 菲國比索 0.5716 英鎊 39.9550 新加坡幣 22.2608 南非幣 2.2425 瑞典幣 3.4522 瑞士法郎 30.8587 泰銖 0.9190 印尼幣 0.0020 印度盧比 0.4406 以色列新謝克爾 8.3508 紐元 20.7333 上述匯率資料已公布於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t.gov.tw )首頁「服務園地/外僑服務/外僑稅務資訊/外僑綜稅匯率明細表」項下,歡迎查詢。 (聯絡人:服務科廖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更新日期:10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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