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IASB發布所得稅草案,預計將取代現行IAS 12「所得稅」。IASB提議將大部分IAS 12例外規定移除,並強化此準則之原則。此修訂預期將與FASB訂定之SFAS 109「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更加一致。
其所提議的變革包括:課稅基礎的新定義:依適用之實質上已頒布的稅法,對資產、負債或其他項目所進行之衡量;課稅基礎的決定,係假設透過出售以回收資產帳面價值,而非依管理階層對資產出售或使用之預期;當資產或負債的回收或清償不會影響課稅所得時,其原始認列時不應認列遞延所得稅;修訂所得稅抵減及投資抵減之定義。
於原始認列時,若資產或負債之課稅基礎與原始帳面價值不同,該資產或負債應細分為:(1) 不含企業專屬所得稅影響數之資產或負債金額,亦即個別資產或負債之交易 (非事業合併)中市場參與者可取得之課稅基礎;(2) 企業專屬所得稅影響數,即因(1)所述課稅基礎與企業可取得之課稅基礎的差異而產生的有利或不利影響。
企業依IFRSs認列及衡量上述(1(,並將帳面價值與企業所取得之課稅基礎產生之暫時性差異認列為遞延所得稅。若企業收取或支付之對價與取得之資產或負債認列的金額(含遞延所得稅)不同時,企業應將該差額列為遞延所得稅之備抵或溢價。
另外認列投資子公司、分支機構、關聯企業及合資企業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的例外規定,不再包含投資關聯企業。
遞延所得稅資產將全額認列,再以備抵評價將帳面金額減少至很有可能實現之最高金額。現行IAS 12係僅針對可實現部分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為反映所得稅不確性,企業應假設稅捐機關將稽查其申報金額且握有相關資料,並依可能的稽查結果按發生機率之加權平均數衡量當期及遞延所得稅。
當已分配及未分配盈餘適用不同稅率時,當期及遞延所得稅應反映企業對未來盈餘分配的預期;現行IAS 12規定應採未分配盈餘適用之稅率計算,不考慮預期之分配。以及所得稅費用應按SFAS 109之方法分配至綜合淨利及權益組成要素。
遞延所得稅應依相關資產或負債的分類,區分為流動或非流動,此將一併修改目前將所有遞延所得稅列為非流動的規定。(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