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甲鎮朱先生來電詢問:因其為某公司股東,將其所有的房屋供該公司使用,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得否免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條文中所說的「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該所進一步說明,公司組織屬營利事業,故公司股東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並不適用上述規定,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