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台財稅字第10800545380號
住宅所有權人出租其所有之住宅供主管機關或民間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2項第4款規定興辦社會住宅,並於該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取得之租金收入,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
部 長 蘇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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